献血与评优挂钩,“自愿”还有多少真实成分?******
据1月10日红星新闻报道,近日,为缓解血液库存下降的压力,不少城市组织起流动献血站点进入街道社区等活动。辽宁大连某中学下发了一则号召教师献血的通知,其中提到“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这种将自愿献血与评优评先挂钩的行为引发舆论关注。目前,校方表示考虑不周,已撤回通知。
血液库存不足,一直困扰着不少地方。由于疫情影响,各地血液库存告急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急需拓展献血人群和调动社会献血积极性。正因此,很多地方都在组织献血活动,其中不乏一些激励举措,这背后的善意值得肯定。
然而,不是所有激励措施都值得倡导。将教师献血与评优评先挂钩,表面上看,是一种激励,但如此措施的公平性值得商榷。毕竟,能否献血不只取决于意愿,还受到身体条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有的人患有不宜献血的疾病等。
应该明确的是,献血与教师能力素质并无关联,教师评定职称、评优的主要依据应当是其教学能力和水平,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一些条件不应被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激励人们献血应当避开职业评价。
根据我国献血法的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这一法律条款向社会传递出的明确信息是:献血是自愿的,不能强制。报道显示,上述学校所在区下发的《关于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无偿献血的通知》中明确,“本次献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考核”“每个单位参与献血人数不低于在岗人数10%,每人献血量不少于200ml”。如此做法显然会折损“自愿”的真实性和成色,也容易导致一些学校在落实相关工作时乱作为。
激励献血,既要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尊重献血者、呵护公益爱心,也要强调自愿、保证公平。比如,要落实好献血者自己及近亲属用血的优惠政策,简化免费用血的手续,充分体现公益互助的特质;单位或行业组织献血可以给予职工一定的营养补贴,适当安排职工休假休息等;政府层面可以给予某些符合条件的献血者一定的礼遇,如授予道德模范称号等。
鼓励民众定期自愿无偿献血是一项长期工程,切忌用力过猛。(工人日报 木须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2022年立法工作呈现五个“新”******
中新网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梁晓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杨合庆10日向中新网记者表示,2022年我国立法工作呈现五个“新”。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意义重大;2022年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任务艰巨繁重。”杨合庆说,我国立法工作稳中求进、有条不紊,集中呈现出任务多、份量重、要求高、时间紧等特点。
他以五个“新”作出概括:
一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取得新成效。202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意义重大。我们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实施,严格落实合宪性审查制度机制,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二是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取得新成果。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10件次,作出法律解释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决定7件,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力量。
三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取得新进展。我们坚持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专项立法工作计划一体推进,统筹立改废释纂,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创新立法形式,增强了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四是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取得新突破。我们全面提升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水平,全面开展、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强化“有错必纠”力度,有力地保证了中央令行禁止,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五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取得了新成绩。我们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上升为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和立法参与,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